首頁 古代美索不達米亞文明

第二節 法典的基本特征和懲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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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美索不達米亞兩千多年的法律發展史上,在不同的曆史時期,不同的民族都曾擁有自己的法律,這些法律無疑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相互影響甚至繼承關係。因此,它們存在著許多共同特征,體現出非常饒有興味的立法原則和法律精神。它們在世界法製史上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法係,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結構的完整性和嚴謹性

古代美索不達米亞的法典多由前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組成。迄今所知的第一部成文法典《烏爾納木法典》和埃什努那王國的《俾拉拉馬法典》保存下前言和正文兩部分,迄今尚未發現結語部分。伊新王朝的《李必特伊什塔爾法典》和著名的《漢謨拉比法典》都包括前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在結構上具有較好的完整性,雖然正文中有些內容被毀。而《中期亞述法典》目前隻發現了正文。所有這些法典的前言和結語在內容上如出一轍。立法者在前言中都竭力神化王權,宣揚其權力得自神授;炫耀自己的所謂文治武功;闡明自己立法的主旨或目的等。在結語中,立法者主要宣揚其法典的所謂“公正”性,並且詛咒和威脅那些敢於毀壞法典之人。著名君王漢謨拉比的法典結語簡直令人生畏和膽寒:“此後千秋萬世,國中之王必遵從我在我的石柱上所銘刻的正義言辭,不得變更我所決定的司法判斷、我所確立的司法裁定,不得破壞我的創製”;“倘其人不崇敬我在我的石柱上所銘刻之言辭,蔑視我的詛咒,不畏神靈的譴責,廢除我所決定之司法判決,變更我的創製,磨滅我所銘刻的名字而刻入自己的名字,或對此詛咒心懷畏懼而唆使他人為之……願眾神之父,賜我統馭之權的偉大的安努,剝奪其貴為王者的光輝,斷其王笏,詛咒其命運;願決定命運而其命令不可更改且曾光大我的王權的主神恩利爾,使其禍起蕭牆,消弭無術,而終趨滅亡,注定其統治動搖,國祚短暫,饑饉連年,天日無光,死不旋踵,並以有力之言宣布其城市毀壞,其人民離散,其王位滅絕,其姓名及國號無傳……願沙馬什在上界使其生命絕滅,在下界使其靈魂幹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