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共和時期的羅馬文化
第一節 文學與史學
一、拉丁文學的興起與發展
拉丁文學的興起與拉丁文的發明和發展有很大的關係。拉丁文(Lingua Latina)是拉丁文學的書寫載體,屬字母文字,是拉丁人在學習和吸納近鄰先進文化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的特色創造出來的。古典拉丁文有23個字母,其中21個與埃特魯裏亞文字有關。
古典拉丁文最早出現於王政時代。現在最早的拉丁字母刻在普萊納斯特大飾針上,屬於公元前7世紀的文物,內容為“馬尼烏斯為努馬西烏斯製作了我”。
公元前449年,羅馬出現了用拉丁文寫成的《十二銅表法》。全文毀滅於公元前390年高盧人的入侵。從後人的輯本中,我們還是能夠看出至公元前5世紀中葉拉丁文的發展情況。現錄《十二銅表法》的第一表內容如下:
第一條:若[有人]被傳出庭受訊,[則被傳人]必須到庭。若[被傳人]不到,則[傳訊人]可於證人在場時,證實[其傳票],然後將他強製押送。
第二條:若[被傳人]托詞拒[不到案]或企圖回避,則[傳訊人]得拘捕之。
第三條:若[被傳人]因疾病或年老[未能出庭受訊],則[傳訊人]可給他馱載的牲口[iumentum]。若不願意,則可不必提供篷車[arcera][1]。
第四條:有自己產業之人[出庭受訊時]之保證人,應[僅]為自有產業之人。無產業公民的保證人,則任何人願意者均可為之。
第五條:效忠者及歸順之人與羅馬人民一樣有立約及讓與的權利[2]。
第六條:談判的事,則亦由[原告人]在[出庭受訊時]提出請求[3]。
第七條:若[當事人雙方]不能和解,則[他們]應在午前到市場(Forum)或會議場(Comitium)[4]進行訴訟。出庭雙方應依次申辯[自己案件]。
第八條:到了午後,[長官]則對[出庭受訊時]出席一方的要求予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