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政策法規解讀

(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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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以下簡稱教科文組織)大會於2003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在巴黎舉行的第32屆會議,

參照現有的國際人權文書,尤其是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以及1966年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考慮到1989年的《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書》、2001年的《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長圓桌會議通過的《伊斯坦布爾宣言》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它是文化多樣性的熔爐,又是可持續發展的保證,

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之間的內在相互依存關係,

承認全球化和社會轉型進程在為各群體之間開展新的對話創造條件的同時,也與不容忍現象一樣,使非物質文化遺產麵臨損壞、消失和破壞的嚴重威脅,在缺乏保護資源的情況下,這種威脅尤為嚴重,

意識到保護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普遍的意願和共同關心的事項,

承認各社區,尤其是原住民、各群體,有時是個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保護、延續和再創造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從而為豐富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性做出貢獻,

注意到教科文組織在製定保護文化遺產的準則性文件,尤其是1972年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方麵所做的具有深遠意義的工作,

還注意到迄今尚無有約束力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邊文件,

考慮到國際上現有的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協定、建議書和決議需要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麵的新規定有效地予以充實和補充,

考慮到必須提高人們,尤其是年輕一代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的重要意義的認識,

考慮到國際社會應當本著互助合作的精神與本公約締約國一起為保護此類遺產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