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政策法規解讀

附錄 與公共文化相關的三大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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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節選)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序言

本公約締約各國,

考慮到,按照聯合國憲章所宣布的原則,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

確認,按照世界人權宣言,隻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

考慮到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義務促進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認識到個人對其他個人和對他所屬的社會負有義務,應為促進和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努力,

茲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部分

第一條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二、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托管領土的國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尊重這種權利。

第二部分

第二條

一、每一締約國家承擔盡最大能力個別采取步驟或經由國際援助和合作,特別是經濟和技術方麵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驟,以便用一切適當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漸達到本公約中所承認的權利的充分實現。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本公約所宣布的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