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進一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的若幹經濟政策[1]
關於進一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的若幹經濟政策
財政部 中宣部
為加強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推動宣傳文化事業健康發展,進一步深化文化體製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關於“加大政府對文化事業的投入,逐步形成覆蓋全社會的比較完備的公共文化服務體係”的要求,現提出“十一五”期間國家支持文化事業發展的有關經濟政策:
一、繼續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
(一)各種營業性的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和高爾夫球、台球、保齡球等娛樂場所,按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按經營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在征收娛樂業、廣告業的營業稅時一並征收。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後全額上繳中央金庫。地方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省級金庫。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分別由中央和省級設立基金,用於文化事業建設。財政部要根據有關規定,會同相關部門對原有的政策進行修訂和完善,製定新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以體現政府性基金預算的管理要求,加強對資金的宏觀調控和監管力度。
二、繼續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對電影發行單位實行營業稅優惠政策。有關部門要在完善相關政策的同時,突出扶持重點,更好地促進宣傳文化事業健康發展。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