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優惠政策
《公益事業捐贈法》旨在積極鼓勵社會各界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包括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在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該法規定,對公益事業捐贈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除此之外,還製定了一係列的優惠措施:公司和其他企業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可以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麵的優惠;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可以依法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麵的優惠;由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可以依法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等。
國務院先後出台了一係列文化、經濟政策,用於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2006年6月,國務院轉發了財政部、中宣部製定的《關於進一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的若幹經濟政策》,明確界定了對宣傳文化事業公益性捐贈的範圍:(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2)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曆史紀念館的捐贈;(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麵的捐贈。對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是:企業所得稅可以抵扣10%,個人所得稅可以抵扣3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連續多年製定宣傳文化所得稅優惠政策,如《關於宣傳文化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關於繼續實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2009年)、《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2011年)、《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2013年)等,對圖書、期刊、報紙等公共文化產品的生產環節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特別是2013年出台的《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明確了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