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政策法規解讀

(三)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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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

(2005年10月20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第三十三屆會議通過)

(中文本)

序言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於2005年10月3日至21日在巴黎舉行第三十三屆會議,

(一)確認文化多樣性是人類的一項基本特性,

(二)認識到文化多樣性是人類的共同遺產,應當為了全人類的利益對其加以珍愛和維護,

(三)意識到文化多樣性創造了一個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類有了更多的選擇,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價值觀,並因此成為各社區、各民族和各國可持續發展的一股主要推動力,

(四)憶及在民主、寬容、社會公正以及各民族和各文化間相互尊重的環境中繁榮發展起來的文化多樣性對於地方、國家和國際層麵的和平與安全是不可或缺的,

(五)頌揚文化多樣性對充分實現《世界人權宣言》其他公認的文書主張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所具有的重要意義,

(六)強調需要把文化作為一個戰略要素納入國家和國際發展政策,以及國際發展合作之中,同時也要考慮特別強調消除貧困的《聯合國千年宣言》(2000年),

(七)考慮到文化在不同時間和空間具有多樣形式,這種多樣性體現為人類各民族和各社會文化特征和文化表現形式的獨特性和多元性,

(八)承認作為非物質和物質財富來源的傳統知識的重要性,特別是原住民知識體係的重要性,其對可持續發展的積極貢獻,及其得到充分保護和促進的需要,

(九)認識到需要采取措施保護文化表現形式連同其內容的多樣性,特別是當文化表現形式有可能遭到滅絕或受到嚴重損害時,

(十)強調文化對社會凝聚力的重要性,尤其是對提高婦女的社會地位、發揮其社會作用所具有的潛在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