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政策法規解讀

三、文化遺產的保護性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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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加強保護刻不容緩。但與此同時,也需要以發展的態度對待文化遺產的保護性利用。畢竟,我國文化的遺產中蘊含著大量中華民族獨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等,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結晶,也是全人類文明的瑰寶。保護並適度開發、利用文化遺產,對於保持民族文化的傳承、聯結民族情感紐帶、增進民族團結,以及維護國家統一、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對維護世界文化的多樣性和創造性、促進人類共同發展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國務院下發的《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明確規定了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方針: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這兩個方針中都提到了“合理利用”的理念。也就是說,在堅持保護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堅持依法和科學保護的同時,也要學會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學會對文化遺產的保護性利用。

2011年8月,國家文物局下發了《關於促進生態(社區)博物館發展的通知》,旨在通過生態(社區)博物館的發展,充分挖掘相關文化遺產資源的內涵,依托旅遊觀光、文化休閑產業,科學、合理地發揮生態(社區)博物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特有作用,促進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推動各地特別是農村、民族地區的產業調整。文件強調,生態(社區)博物館在旅遊發展中要堅持科學發展觀,因地製宜,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務求實效,必須有助於文化遺產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必須有助於維護和改善為旅遊者提供當地特色產品和服務的傳統生活和生產環境,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