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不可移動文物
第三章 考古發掘
第四章 館藏文物
第五章 民間收藏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進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曆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曆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
(三)曆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曆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曆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製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製定,並報國務院批準。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第三條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曆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曆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