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政策法規解讀

五、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的知識產權保護與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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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務機構中的著作權問題有特殊性:一方麵,公共文化服務機構作為政府舉辦的公共機構,需要模範地執行著作權法律、法規,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麵,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又是一個體現著作權保護與限製平衡的主要機構,各著作權法中通過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等形式對權利的限製,在公共文化服務機構中都有集中的體現。中共十七屆六中全會提出了鼓勵國家投資、資助或擁有版權的文化產品無償用於公共文化服務的要求。

公共文化服務中有大量的信息、知識方麵的傳播內容,特別像圖書館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除了提供傳統的文獻借閱服務之外,還有大量的數字網絡信息傳遞、借閱等新型服務,這就涉及知識產權。因此,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在提供信息服務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要求。如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信息服務時,還應遵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具體規定。如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複製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公共圖書館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向公眾提供公開的政務信息時,不涉及知識產權問題。

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限製是一對矛盾。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理念,是保護權利與促進傳播並重。當前的知識產權保護製度越來越嚴密,在促進信息知識傳播方麵已經構築了越來越多的障礙,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信息的自由傳播。國內外有識之士和相關團體不斷呼籲在公益性文化服務方麵,知識產權製度應該提供寬鬆的環境,允許更廣的合理使用範圍,提供更多的法定許可情形。如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以下簡稱“國際圖聯”)在2000年發布了《國際圖聯關於在數字環境下版權問題的立場》,認為“著作權法強烈地影響了圖書館的大部分工作,它影響了圖書館能夠提供給用戶的服務和獲取著作權作品的條件,它影響了圖書館履行信息領航員職能的方式,以及采取何種有效的存儲和保存活動”。國際圖聯堅持,“在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以及諸如教育和研究等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允許圖書館和公民可以無償地獲取和使用信息”。2002年,值國際圖聯成立75周年之際,國際圖聯公開發布了《關於圖書館和信息服務機構及信息自由的格拉斯哥宣言》,宣告:“自由獲取和傳播信息是人類的基本權利。”中國圖書館學會是由中國各級各類圖書館及相關工作者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群眾團體。作為國際圖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它也是參與實施著作權保護的重要力量之一。2005年,中國圖書館學會也公開發布了《關於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問題的聲明》,表達了中國圖書館界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的原則與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