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政策法規解讀

三、博物館運營管理規範

字體:16+-

各級各類的博物館、紀念館是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普及廣大人民群眾科學文化知識、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政策法規演變曆程

1979年,國家文物局頒布了《省、市、自治區博物館工作條例》,把省級博物館定位為由國家舉辦的地方性綜合性或專門性博物館,是文物和標本的主要收藏機構、宣傳教育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該條例對藏品的征集保管與陳列展示、群眾工作與科學研究、組織機構與隊伍建設等做了規範和要求。其他館可以參照執行。

1985年1月,文化部頒發了《革命紀念館工作試行條例》,這是一個指導革命紀念館實現管理科學化、工作製度化的法規性文件。該條例明確“各類革命紀念館是為紀念近、現代革命史上重大事件或傑出人物並依托於有關革命遺址、紀念建築而建立的紀念性博物館”,對革命紀念館的各項業務工作、領導體製、工作人員、經費等做了具體規定。

隨著博物館事業的迅速發展,為了進一步規範博物館管理工作,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2005年12月,文化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製定並頒布了《博物館管理辦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與以往相比,《博物館管理辦法》有許多新內容和新特點,如規範對象擴大至所有博物館,既包括國有博物館,也包括非國有博物館;鼓勵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博物館;鼓勵博物館發展相關文化產業,多渠道籌措資金,促進自身發展;在開放服務上,要求逐步建立減、免費開放製度,特別是對開放時間做了硬性規定,要求國有博物館全年開放時間不少於10個月,非國有博物館不少於8個月,並且開放時間應當與公眾的工作、學習及休閑時間相協調,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