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政策法規解讀

二、文化館(站)運營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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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館(站)是各級人民政府為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設立的公益性文化事業機構,是國家公共文化設施的組成部分,是我國特有的公共文化藝術活動場所。其主要職能為社會宣傳教育、公益文化服務、文化藝術普及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其主要任務包括組織群眾性文化藝術活動、開展文化藝術知識技能培訓、組織業餘文藝作品創作、輔導基層文化工作骨幹和社會文藝團隊、指導下一級文化館開展基層文化工作、對民族民間文化暨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保護、開展群眾文化理論研究和對外民間文化交流等。

目前我國文化館性質的機構稱謂不統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區)、地(州、盟)、市一級政府設立的,一般稱為群眾藝術館或藝術館;由縣(自治縣)、旗(自治旗)、市轄區一級政府設立的,一般稱為文化館;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稱為鄉鎮(社區)綜合文化站。

(一)文化館的運營管理規範

早在20世紀50年代,我國就頒發了《文化館工作條例》,就文化館的工作範圍進行了規定,明確指出收集、整理民間文化為文化館的工作內容之一。1981年,文化部發布了《文化館工作試行條例》,取代《文化館工作條例》,就文化館的性質、方針、服務對象、工作任務等方麵做出了詳細的規定。1992年,文化部下發了《群眾藝術館文化館管理辦法》,對文化館的性質、職能做出了明確的界定,指出文化館的工作內容應當包括群眾文化活動組織、培訓隊伍建設、藝術創作和輔導,以及民間文化的收集、整理。

伴隨著公共文化事業的迅速發展,原有的管理辦法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的需要。目前,文化部正在製定《文化館管理辦法》。討論稿中把文化館的主要職能規範為八大方麵:(1)舉辦各類展覽、講座、培訓等,普及科學文化知識,開展社會教育,提高群眾文化素質,促進當地精神文明建設;(2)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化活動;開展流動文化服務;指導群眾業餘文藝團隊建設,輔導和培訓群眾文藝骨幹;(3)組織並指導群眾文藝創作,開展群眾文化工作理論研究;(4)收集、整理、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展示、宣傳活動,指導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5)建成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基層服務點,開展數字文化信息服務;(6)指導下一級文化館(文化站、社區文化中心)工作,為下一級文化館(文化站、社區文化中心)培訓人員,並向下一級文化館(文化站、社區文化中心)配送文化資源和文化服務;(7)指導本地區老年文化、老年教育、少兒文化工作;(8)開展對外民間文化交流。在服務規範方麵,要求各級文化館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製度,建立、健全服務規範,並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在醒目位置標明服務內容、開放時間和注意事項。在開放時間方麵,要求與當地群眾的工作、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文化館的開放時間每天不得少於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