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政策法規解讀

三、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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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目前還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包括:設施建設的隨意性和地區差異的問題;公共文化設施被擠占、挪用或長期缺失的問題;建築功能不完善、內容單一、缺少活動場所的問題;公共文化設施成為“形象工程”,忽視了內在的功能需求,導致低效使用土地與建築的問題;建設年代較早的公共文化設施功能落後、規模不足的問題等。為了進一步規範和指導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達到合理與節約投資的目的,國務院有關部門編製了相關的建設標準。

目前,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標準的編製工作,已經製定完成並開始實施的有《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文化館建設標準》《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標準》《檔案館建設標準》《科學技術館建設標準》。《博物館建設標準》的編製工作已經啟動,《劇場建設標準》的編製工作也正在醞釀中。

《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文化館建設標準》(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標準》(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主編部門是文化部,批準部門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這三項標準是公共圖書館和文化館(站)建設項目科學決策和合理確定項目建設水平的全國統一標準;是審批、核準公共圖書館和文化館(站)建設項目的依據;是有關部門審查公共圖書館和文化館(站)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尺度。三項標準確定了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建設項目的規模分級和項目構成,給出了總建築麵積和分項麵積控製指標,提出了建設選址、總體布局的原則要求,明確了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基本要求。貫徹實施《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文化館建設標準》《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標準》,是為人民群眾提供規範、優質公共文化服務的基本前提,也是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設施建設和發展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