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政策法規解讀

四、公共文化設施的建築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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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的建築設計,除了總體上應遵循現行有效的國家建築設計規範標準,如《民用建築設計通則》《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建築采光設計標準》《建築照明設計標準》等之外,還必須遵循公共文化設施特定的建築設計標準要求,如文化館須遵循《文化館建築設計規範》,公共圖書館須遵循《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公共圖書館建築防火安全技術標準》,博物館須遵循《博物館建築設計規範》《文物係統博物館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範》《博物館照明設計規範》等。這類規範都屬於納入國家或行業標準係列的強製性標準規範。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由建設部主編和批準,於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該標準適用於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民用建築設計,作為各類民用建築設計必須共同遵守的通用規則,旨在使民用建築符合適用、經濟、安全、衛生和環境等基本要求。

《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於2008年7月30日起施行。該標準根據2004年的《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修訂而成。在修訂過程中,調查總結了汶川大地震的經驗教訓,提高了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醫院、體育場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抗震能力。它適用於抗震設防區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分類。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其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於本標準的規定。

《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由建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於2002年3月1日起施行。該標準旨在統一各類材料的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的基本原則和方法,使設計符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的要求。該標準適用於建築結構、組成結構的構件及地基基礎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