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政策法規解讀

二、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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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建設用地指標,根據《關於印發〈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編製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是指“在平均先進的生產工藝、規劃設計、技術經濟水平和通常的場地條件下,一個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的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額定土地麵積”。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劃,應遵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規定,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預留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用地定額指標,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並依照法定程序審批。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指標,既要考慮單項設施建設用地規模的需要,也要通盤規劃,預留整個地區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指標是編製和審批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項目建設用地規模的依據,是編製初步設計文件、核定和審批建設項目用地麵積的尺度。目前,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實施的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用地指標,主要有《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指標》《文化館建設用地指標》。另外,《博物館建設用地指標》已經完成初稿。

《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指標》《文化館建設用地指標》,主編部門均是文化部,批準部門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和文化部。前者自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後者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這兩項建設用地指標,是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用地選址和總平麵規劃設計時確定所需用地麵積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製和審批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確定建設用地規模的依據,也是編製城市規劃時確定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發展用地的依據,適用於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投資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工程,其他級別的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