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設施,包括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工人文化館、青少年宮、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等,是公共文化產品與服務供給的“承載體”,是麵向人民群眾提供公共文化資源與服務的重要陣地,是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中的“硬件”。為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確立規範標準,旨在保障公共文化服務的可持續發展,是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的重要途徑。
目前,我國有關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標準的規範主要有三類:一是國務院行政法規,如《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二是國務院行政部門發布的標準規範,主要是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指標”和“建設標準”兩大係列;三是以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形式發布的設施建設技術標準規範。
國務院2003年頒布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是截至目前我國有關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最高層級的行政法規。《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明確規定公共文化設施的數量、種類、規模及布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及文化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統籌兼顧,優化配置,符合國家關於城鄉公共文化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則;公共文化設施的建築物設計,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等要求,並采取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使用。
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用地指標”和“建設標準”以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主要用於規範政府對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與投資審批,起到保障與規範作用。這類標準規範雖然冠名為“標準”或“指標”,但它們既不是工程技術標準,也不是項目施工標準,沒有納入國家標準化範疇,不是強製執行的技術或質量標準,屬於政府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