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界定“基本服務”的內容與範圍
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之“免費”,是指免費提供與自身職能相適應的基本服務項目。之所以強調“基本服務”,是因為公共文化設施承擔的主要社會職能是保障公眾基本文化權益,滿足公眾基本文化需求。正因為需要保障的權益和滿足的需求是基本的,所以才要求公共文化服務是全覆蓋的、均等化的;反過來說,正因為這種服務是全覆蓋的、均等化的,所以服務的內容、範圍和邊界不可能是無限的,不可能滿足所有個性化的需求。因此,免費提供的隻能是“基本服務”。
什麽是“基本服務”?這是落實“免費開放”政策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科學、合理地界定基本服務的內容與範圍,實際上是合理劃分政府與市場作用的邊界,是落實財政保障的前提。從整體上看,基本服務有兩大特點:一是地域性;二是階段性。
文化部、財政部《關於推進全國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工作的意見》提出了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基本服務的大致內容和範圍,由於它是一個全國性文件,所以所做的規定是粗線條的。文件所說的“與自身職能相適應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在不同的地區、不同的發展階段,就會包含不完全相同的內容。比如,在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蘇州,麵向0~3歲嬰幼兒贈送“閱讀大禮包”的“悅讀寶貝計劃”,可以看作蘇州公共圖書館的基本服務項目,而在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那麽高的西部地區,類似項目顯然還難以納入基本服務範疇。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在落實“免費開放”政策時,首先需要立足本地現實,界定清楚自身目前階段應該並且可以提供的基本服務項目是什麽,進而測定“免費開放”需要多大數量、什麽結構的經費保障力度。總之,合理界定基本服務的內容、範圍與邊界,是落實“免費開放”政策的核心和基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