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政策法規解讀

二、新時期“免費開放”政策的演進

字體:16+-

新時期我國以法律規範形式明確公共文化設施應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原則,是從未成年人開始的,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

1991年9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2006年12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第三十條,將公共文化設施進一步細分,免費或優惠規定也進一步細化為:“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條規定:“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場)等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曆史文化古跡和革命紀念館(地),應當對教師、學生實行優待,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國家各部委製定的相關政策,對公共文化設施向未成年人的“免費開放”也逐步加以規範和拓展。1991年8月,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教委、文化部、民政部、共青團中央、國家文物局聯合發布《關於充分運用文物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的通知》,要求:“各博物館、紀念館、烈士陵園和各種紀念設施管理單位,對青少年學生有組織的參觀、瞻仰要優先安排,並為他們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人員、場地、教材等方麵的支持和幫助。實行收費參觀的單位,平時對在校學生要半價優惠或每周指定一天免費接待;寒暑假要集中一至兩周時間,對在校學生免費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