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總體上看,發達國家和地區較早地探索和實施了公共文化服務的現代化改革發展,並取得了一係列顯著的經驗和成果。我們將從公共文化服務的體製模式、製度安排和管理策略三個方麵,簡要地總結和闡述發達國家和地區公共文化服務在管理運作上的國際經驗。
一、三種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務模式
由於曆史、文化傳統和公共管理思想等的差異,以及公共文化服務的國別性特點,世界各國形成了不同的公共文化服務的製度與模式。[1]盡管如此,由於發達國家和地區經過了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管理體製改革和調整,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出現的共同的走向公共治理的發展態勢。我們仍然可以從公共文化服務的治理結構上的一些差異,將發達國家和地區公共文化服務概括為以下三種基本模式。
(一)政府主導模式
以法國、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俄羅斯、日本等單一製國家為代表的公共文化服務模式,也可稱為“中央集權”或“單元式”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在於,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均設有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並根據政府行政序列設置地方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門之間存在著行政隸屬關係,由中央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製定國家公共文化服務政策,並直接領導地方政府文化管理部門從事地方公共文化服務的日常工作。在國家和地區的公共文化服務治理結構上,政府主導模式表現為以國家和政府的公共部門為主導,而企業、個人等私人部門和誌願者組織、基金會等公益性部門則處於從屬地位。
(二)民間主導模式
以美國、德國、瑞士等聯邦製國家為代表的公共文化服務模式,也可稱為“分散式”或“多元式”模式。其特點是,曆史上,這些國家和地區大量的“第三部門”組織活躍於公共文化活動領域,因而民間治理在公共文化服務的治理結構中占據主導地位,而聯邦與各州政府通常對公共文化服務采取非幹預策略。[2]因此,在國家和地區的公共文化服務治理結構上,民間主導模式表現為主要由大量的“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機構開展公共文化服務,聯邦和各州政府部門則處於從屬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