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意義上的公共文化服務最早可以追溯到1902年英國頒布的教育法案,其中規定了小學生課程中要納入參觀博物館的項目。[1]然而,直到“二戰”結束以後,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公共文化服務才全麵發生了曆史性的變化,開始由傳統走向現代,並帶來了公共文化服務體製的一係列改革。為更好地了解其發展情況,首先,有必要對發達國家和地區公共文化服務的相關概念、製度演變和基本理念作一個簡要的分析和梳理。
一、對公共文化服務的一般認識
雖然,“公共文化服務體係”是在我國文化事業改革開放進程中提出的,國際上並沒有相應的政策性語匯[2],但是,我們可以從公共領域、公共物品、公共服務等術語來探討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公共文化服務觀念。
首先,公共文化服務的活動空間處於現代公共領域。德國學者哈貝馬斯曾經考察了西方社會現代公共領域的出現和轉型。他指出,公共領域是一個與私人領域相對的社會空間,現代公共領域是通過文學等活動由私人領域向公共領域的轉型而生成的,其基礎是清晰的產權製度下私人領域的確立,帶來了“公”與“私”的劃分。[3]一般意義上代表多數人的,或關係多數人利益的“公共”概念大約在17、18世紀的歐洲發達國家才逐漸形成。根據哈貝馬斯的分析,有了真正的(受法律保護的)“私”才有真正的(同樣受法律保護的)“公”。隻有在市場經濟及清晰的產權製度下,在“私人領域”之中才區分出現代意義上的“公共領域”,出現公共事務和私人事務的劃分,誕生了公共領域和真正意義上的“公共性”。[4]之後,隨著公共事務與私人事務的區分,管理公共事務才成為一種公共需求。換言之,隨著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變,隨著“私人領域”、“公共領域”的出現,公共需求才得以凸顯,“如何管理自己、如何被管、如何管別人、誰可以管理民眾、如何成為最佳的管理人選”,也就是所謂“治理性”的問題才得以提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