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化供給
在社會科學研究中,“社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前者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各子係統,是大社會的概念,後者則單指社會子係統,是小社會的概念。[1]同樣的,“社會化”也是個內涵豐富但容易引起歧義的概念,比如心理學、社會學中的社會化,是指個體對社會的認識與適應並通過個體與社會環境相互作用而實現的逐步內化過程。這種對社會化的理解主要是基於個人與社會的關係;而從國家與社會的關係看,近代西方公民社會理論中的“社會”,是一個與國家相對的概念,專指獨立於國家之外所有的經濟生活領域和公民生活領域。
在本書中,就公共文化服務來說,廣義的社會化,是指公共文化服務從單一依托政府供給而轉向由全社會力量共同提供的過程;狹義的社會化則是指與行政化相對的社會化(民間化),即在政府履行根本責任的前提下,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由以政府組織為主向社會組織、市場組織以及公民個體等多元主體逐漸擴展的過程。本書主要從狹義上來使用“社會化”概念。
在西方發達國家與地區,公共文化服務一般被納入社會服務的範疇。由於西方國家與地區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社會、市場之間的權利和法律邊界較為清晰,市場組織和非政府、非營利組織體係較為完善,它們在參與公共事務管理上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在參與公共服務的供給上也形成了較為成熟的社會化、市場化運作模式,如內部生產、協調生產、私人合同生產、特許經營、憑單製等。
就具體國家而言,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為減輕財政負擔和提高行政效率,英國興起了借鑒商業管理技術、引入市場競爭機製和顧客導向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潮流,在公共服務領域的改革經曆了引進私人部門管理技術和公共服務私有化、公共服務代理化和公共-私人部門夥伴化等兩個發展階段。美國的“重塑政府”運動則以適度分權、放鬆規製、建立“花費更少、管理更好”的新型管理和服務模式為原則,同樣通過引進競爭機製,促成公共服務職能運行的市場化:明確政府“掌舵”而不“劃槳”的職能定位,其職責是製定政策,必要時提供資金,對政策執行及效果進行監控,同時實行公共服務決策權與執行權的分離,將公共服務政策的執行環節交予公共部門、私營部門或非營利部門,以競爭機製打破部門的壟斷,以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顧客”的滿意度。而新西蘭和澳大利亞等國家則以更激進的措施推進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務改革,這些措施有:結構變革、分權化、商業化、公司化、私有化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