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務的公共品性質及其對公民文化權益的保障功能,決定了政府作為責任主體,在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中扮演了核心角色。但基於政府資源和能力的有限性,又決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中不能采取大包大攬的傳統模式,而必須通過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化供給,形成政府力量和社會力量的互補,化解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中供給主體結構過於單一所帶來的困境。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化供給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模式,在我國可預見的將來也將成為一種發展趨勢,因此我們單列一章,來探討這一問題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