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服務概論

第二節 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供給的必要性及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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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供給的必要性

從根本上說,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供給的必要性,是由傳統公共文化服務模式的弊端所決定的,即以往完全由政府壟斷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存在著曆史的局限性。

近年來,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係的建設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如組織係統進一步完善、決策與保障能力逐步提升、重大文化工程實施效果顯著、服務網絡係統不斷完善、文化遺產保護成果顯著,此外公共文化服務體製、機製和方式也不斷創新,推動了公共文化服務的區域一體化和城鄉均等化。[1]但在取得較大成績的同時,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也存在很大問題,比如投入總量不足、發展不平衡、體製機製僵化、服務效率低下、發展缺乏動力等,這些問題在我國目前可謂是普遍存在的。但從“治理”的角度看,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的根本問題是過於依靠政府這個一元主體,尚未形成“多元共建”的發展格局。這可以說是近年來製約我國公共文化服務更大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我國傳統的計劃體製下,無論是文化建設,還是文化發展,都是社會主義體製下的“文化事業”,文化的事業性質決定了非但不可能形成一個產業化的充滿活力的文化市場,而且文化事業體製也決定了政府成為文化服務的唯一供給主體。這樣,文化建設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都依賴政府資源的有限投入,但由於改革開放前我國各級政府財政的普遍困難和物質資源的極度稀缺,加上資源投入渠道的單一化,使得我國文化事業長期處於緩慢發展甚至陷入停滯的局麵。

比如在我國前幾個五年計劃期間,國家向包括文物及出版在內的文化事業單位的年度撥款最高才3億元,按6億人口計算每年人均隻有0.5元。而這一文化發展的單一結構及其所帶來的困境並未因改革開放而有所緩解。1978年以來,由於地區發展的不平衡,這一時期包括公共文化服務在內的文化發展繼續萎縮,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提供的總量在減少,對於西部各老少邊地區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或農民工來說,中國的公共文化服務在很大程度上已名存實亡。[2]由於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立在一定的公共財政能力的基礎之上:“公共服務是政府主導的,更是預算製約的。公共文化服務部門並不包攬一切與公共文化相關的事務,而隻能優先提供公共財政可以支持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因此公共服務以及公共文化服務也是一個經濟學問題。所謂公共文化服務,是指在政府主導下,以稅收和財政投入方式向社會整體提供文化產品及服務的過程和活動。”[3]即公共文化服務的發展存在“預算硬約束”,使得經濟發展程度、水平不同的地區,其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呈現出非常不同的發展水平和發展狀貌,表現為我國公共文化服務發展存在巨大的地區和城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