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服務概論

第二節 公共文化服務的基礎設施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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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設施是開展群眾文化活動,傳播先進文化、推進文化事業繁榮發展的重要陣地,是公共文化事業中最具有公益性、大眾性的基礎設施,也是人民群眾文化生活最直接的影響因素和“硬性”製約條件,建設公共文化設施,是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建設公共文化服務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的依據和模式

(一)公共文化設施

文化設施種類很多,按照文化設施投資主體和服務目的不同,文化設施大致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公益性非營利型;一種是經營性營利型。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多提供純公共產品(服務)或準公共產品(服務),多由公共財政投資建設(或資助非營利機構)建設,基本是免費或低價向公眾提供服務,如公共圖書館、公益性社區服務中心等。後者則是一般商品,多由社會企業或私人投資興建,需要有條件付費,按市場規則使用,如電影院、書店、遊樂場等。根據我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規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等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1]

公共文化設施具有很強的公益性、大眾性,是影響公眾文化生活質量的重要基礎設施,因此,大多數國家對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都很重視。尤其是20世紀中後期以來,隨著文化在當代國際競爭、社會發展和人們生活質量提升中重要地位的日益凸顯,世界範圍都出現了博物館、文化藝術中心、影劇院等文化設施的建設**,各國高度重視公共文化設施的規劃與建設,很多城市都在城市的中心位置、黃金地段精心打造獨具特色的大型文化設施,如紐約的林肯中心、維也納的博物館區、澳大利亞的悉尼歌劇院、阿姆斯特丹的博物館廣場等,有的甚至成為地標性建築。多數國家也將完善基層文化設施作為政府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努力形成體係健全、覆蓋麵廣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網絡。發達的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藝術館、影劇院、科技館、社區公共文化中心,以及各級各類業餘文體培訓、娛樂、旅遊、休閑場所,往往成為國家發展水平的重要標誌、體現著國家的文化形象,是城市文明、社會繁榮的象征,也是開展國際文化交流與合作的重要依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