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服務概論

第一節 公共文化服務的財政資金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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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履行公共服務的基本職能,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政府有必要進行持續、穩定的財政資金投入,並不斷提高投入資金的使用效益,以保障必要的財政資金供給。此外,政府還應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

一、公共文化投入的界定及原則

公共財政投入公共文化服務,或者說公共文化服務支出應該納入公共支出範圍的依據,來源於理論與實踐兩個方麵:一是公共支出理論;二是公共支出發展曆史提供的實踐經驗。

(一)公共支出與公共文化支出

1.公共支出

公共服務是有價值的公共產品,根據公共經濟學理論,市場機製對公共產品的提供會產生“市場失靈”現象,這決定了公共物品的生產或提供不可能通過市場由私人企業來負責,隻能由政府負責,納入公共支出範疇,由公共財政[1]投入來予以保障。換言之,公共支出指的就是公共機構通過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成員提供公共產品的過程中,所支付的各種費用的總和。公共支出是政府履行其職能的具體體現。

公共支出總的來說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用於提供市場完全不能提供的純公共產品,如安全、法律秩序等;另一類是提供準公共產品,即市場雖能提供一定數量,但是往往供給不足,如教育、對貧困者的救濟、對高雅藝術團體的扶持等。就其本質而言,公共支出反映了政府的政策選擇,是政府職能行為的成本。因此,公共支出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公共支出的資金來源是財政收入;(2)公共支出的主體是公共部門;(3)公共支出的目的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4)公共支出具有非市場營利性(即不能用於市場營利);(5)公共支出具有一定的生產性(典型的如公共支出用於興建國有化的鐵路運輸等行業時,就具有一定的生產性)。[2]在市場經濟國家,公共財政對經濟的影響作用主要表現在稅收和公共支出上。公共支出的數額和範圍,反映了政府介入經濟和社會生活的規模和深度,也反映了公共財政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