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文化產品與服務的類別及其特性,我國履行政府職責,興辦了大量的公共文化事業單位,以承擔公共文化產品與服務的生產和供給職能,事業單位成為公共文化服務的執行、實施主體,為社會直接提供了各類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務。
一、文化事業單位的興辦及其公共文化服務職能的履行
“事業”通常指具有一定目標、規模和係統而對社會發展有影響的經常性活動,也特指沒有生產收入,由國家經費開支,不進行經濟核算的事業(以區別於“企業”)。[1]“單位”,是對中國社會微觀組織機構的總稱,以獨立核算的“法人機構”計算,中國的單位包括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居民委員會四種。
“事業單位”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組織,據有關學者研究,“事業單位”這一概念大約出現在20世紀50年代,是在我國長期的社會主義建設實踐中形成的,對非政府機關、企業組織、群眾團體的社會公共服務型事業組織的一種約定俗成的名稱。[2]1963年,《國務院關於編製管理的暫行規定》,將國家編製劃分為行政、事業和企業三種,規定“凡是為國家創造或者改善生產條件,促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由國家事業費內開支的單位均為事業單位編製”。1984年,《關於國務院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編製管理試行辦法(討論稿)》中規定,“凡是為國家創造或者改善生產條件,從事為國民經濟、人民文化生活、增進社會福利等項服務活動,不是以為國家積累資金為直接目的的單位,可定義為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製。”[3]1998年國家頒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將事業單位定義為: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的部門和單位,例如學校、醫院、演藝團體、研究機構等。[4]我國也將社會組織正式劃分為:國家機關、軍隊組織、政黨組織、企業組織、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六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