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務製度是國家文化製度的組成部分,受國家文化政策類型及文化行政管理體製等高層級級製度的製約,並有自己豐富的內容。
一、文化政策的類型
所謂政策類型,是對不同政策的總體特征的概括。考察世界各國的文化政策實踐,可以從不同角度總結出不同的類型,它們體現了不同文化政策及其約束之下建立的文化製度特征,為我們把握並認識不同的文化製度安排提供了一個宏觀視角。
我國大陸學者林國良按照政府在文化管理中的作用大小,將文化行政管理和文化政策模式分為“強調控型”和“弱調控型”:(1)強調控型(也稱多元複合型):以法國為代表,法國是最早設立中央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國家,對國家的文化發展采取大力度的政府幹預,文化事權集中在中央政府。其特點是政府運用法律、經濟、行政乃至國家指導計劃等手段,通過較強的綜合調控影響社會文化生活。(2)弱調控型:以美國為代表,美國至今沒有中央級的文化行政部門,僅設立國家藝術理事會對非營利的高雅藝術及人文社科研究進行有限的資助。其特點是政府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隻在某些領域進行有限的幹預,政府意誌對社會文化生活的影響較弱。[1]此外,孫萍等則從政府、市場、社會對文化政策的影響程度,將文化政策模式歸結為以下四種模式:國家計劃模式——典型的代表是蘇聯的文化政策;政府主導模式——典型的代表是韓國的文化政策;市場調節模式——典型的代表是美國的文化政策;多元複合模式——英、法等歐洲國家的文化政策。[2]
在本書中,我們比較傾向於香港學者陳雲對政策模式的總結性劃分。他指出,現代公共文化政策可以按照政府幹預公共文化的意誌準備(幹預與否),以及幹預資源的使用手法(積極或消極幹預),分為三種比較成熟的類型:(1)限定式的政策或措施(Prescriptive Policies)——它帶有全權主義色彩,一般在發展中國家實行,目的是要定義(文化)藝術的範疇,控製(文化)藝術創作和展示的所有形式。這是積極幹預型的文化政策。(2)描述式的政策或措施(Descriptive Policies)——它不設定具體的目標,不對(文化)藝術下定義,容許多元看法;主要透過“共識”(common sence)來維持資源的分配,支援藝術的運作係統公開而具有問責性。控製權按科層分配,權責分明。這種藝術政策常見於高度開發、公權彰顯的現代化理性社會。這是積極不幹預型的文化政策。(3)回應式的政策或措施(Reactive Policies)——政府設立一些被動式的、回應市場需求的機製,當藝術家有要求時,才給予幫助或谘詢,以支持行動與短期資助計劃為主,雙方無強迫性的義務。此外,政府也以保障表達自由和其他公民權利的法律,消除危害藝術創作的事物(如政治審查)。這是消極不幹預型的文化政策。換言之,公共文化政策從總體上說可分為“積極幹預”“積極不幹預”和“消極不幹預”三種主要類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