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政策如同其他公共政策一樣,也有“元政策”“基本政策”和“具體政策”之分。所謂“元政策”也稱“總體政策”“總政策”,是用於指導和規範政府政策行為的一套理論、方針或原則,是政策體係中具有統攝性的政策,對其他各項政策起著指導和規範的作用,是其他各項政策的出發點和基本依據。所謂“基本政策”即元政策的方針、原則、內容在不同政策方向上的展開、體現,是政策係統的延展。所謂“具體政策”,則是基本政策進一步細化、具體化的政策。
公共文化服務政策是我國公共文化政策的重要組成,可視為我國公共文化政策的基本政策及其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展開與具體化。要分析公共文化服務政策,首先需要對我國公共文化政策的元政策和基本政策有所了解。
一、我國公共文化政策的元政策和基本政策
(一)我國公共文化政策的元政策
憲法是規定一個國家的根本製度和根本任務,確認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係的國家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關於文化問題的相關條款,是我國公共文化政策的元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關於文化的條款主要有:
第二十二條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曆史文化遺產。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