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種現代政策形態,包括公共文化服務政策在內的公共文化政策,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分析公共文化服務政策,必須先對公共政策及公共文化政策等基本概念有所了解。
一、公共文化政策
(一)“政策”與“公共政策”
中國古代,並沒有“政策”這一固定詞組,隻有“政”與“策”,是指治理國家、規範民眾的謀略或規定。[1]到近代,中國人才開始使用“政策”一詞。[2]英文中,“policy”(政策)一詞源自“politics”(政治),指政府、政黨等為完成特定目標所采取的計劃、措施。[3]一般認為“政策”可泛指國家、政府等社會權威組織或其他機構、企業乃至個人為實現某一目標而製定的策略、計劃、辦法及其活動或執行過程。製定政策的原意是利用時機、克服障礙,以實現某個既定的目標,它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得到了廣泛的運用。
“公共政策”與“政策”有所不同,傳統的“政策”概念,可在廣義上被理解為“在某一特定環境下,個人、團體或政府的有計劃的活動過程”。[4]政策的主體,可以是個人、團體、企業、政黨等。近代以來使用的“政策”,其實大多是一種“政黨政策”,如《辭海》中對“政策”的定義是“國家、政黨為實現一定曆史時期的路線和任務而規定的行動準則”。而我們所說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則是具有“公共性”的政策。
根據陳振明等學者的總結,“公共政策”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公共政策由特定的主體,即由國家或政府、執政黨及其他政治團體所製定和執行,政策體現了上述主體的意誌,與個人、企業等做出的決定不同,它具有法定的權威性。第二,公共政策具有特定的價值取向,要實現特定的目標或目的,具有明確的方向性。第三,公共政策表現為由一係列行為所構成的行動過程,是政府為解決特定的社會問題及調整相關利益關係而采取的政治行動過程。第四,公共政策是一種行為準則或行為規範。政策總有具體的作用對象或客體,它規定對象應該做什麽和不應做什麽;規定哪些行為受鼓勵,哪些行為被禁止。政策規定常帶有強製性,它必須為政策對象所遵守。[5]總之,公共政策是政府有選擇的管理行為、體現了明確的政治價值取向和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權威性分配,具有權威的地位及普遍的效力。[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