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服務概論

第二節 公共文化服務的公共產品性質與政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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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權利與政府公共文化服務責任

在人權的曆史演變中,人們力求實現人類的人格完整、自由和平等。經過近幾個世紀的努力,基本形成了關於人權與人權保護的國際規範體係。文化權利是人的基本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權利主要包括:人人有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產生的福利的權利;作者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有進行科學研究和創造性活動的自由等(參見本書第二章)。

有人享受權利就要求有人承擔責任,公民的權利規定了政府的公共服務義務,實現公共服務權利是政府的首要責任。政府的公共服務義務包括如下內容:政府要尊重公民的公共服務權利,尊重個人擁有的資源、個人尋找工作的自由、采取必要行動和利用必要資源的自由;政府要保護公民的公共服務權利,防止公民的自由受到侵害;政府要通過促進和直接提供權利的方式實現公民的公共服務權利,如社會救濟、義務教育、公共文化服務等,從而逐步達到公民公共服務權利的充分實現。就文化領域而言,政府則應該根據公民文化權利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公共文化服務,逐步推動公民文化權利的充分實現。

實現文化權利,必須有一係列相應的產品、服務及保障措施。《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指出,要確保文化權利的充分實現,各成員國應采取各種必要的措施。世界各國在確保文化權利實現的過程中,采取了一係列措施,這些措施主要有:加大對文化事業的資金投入,促進文化發展和大眾的文化參與;加大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力度,確保文化服務的數量的增長與人們更便捷地接觸文化,如出版更多的書、建立更多的圖書館與博物館、擁有更多的電視機、發行更多的報紙雜誌等;促進文化多樣化與文化自由,促進文化認同;國家有義務尊重個人主張和發展其所喜歡的文化,包括語言、宗教、傳統和習慣的權利;保護和展示文化遺產;立法保護藝術創造與表演自由,確保個人自由創作文化產品的權利,以及所有人通過博物館、音樂會、劇院、圖書館等自由地利用這些作品的權利;促進文化藝術領域的專業教育等;國家應提供人們享有的參與文化的權利的條件,包括建立或保留促進大眾參與的文化中心、博物館、圖書館、劇院、電影院以及傳統藝術機構的設施,以及采取措施保護、發展和傳播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