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服務概論

第一節 政府與公共服務的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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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Public Service)指政府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而提供的產品與服務的總稱。它是由以政府機關為主的公共部門生產的、供全社會所有公民共同消費、平等享受的社會產品。公共服務的目標是平等地解決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基本生活問題,平等地改善公民的生活狀況、提高公民的生活質量、造就精神心理健康且有能力的公民。

一、市場失靈與政府公共服務

從廣義而言,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存在是因為市場失靈的存在,政府公共服務是政府為彌補市場失靈而采取的各種幹預手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定位的基本依據是:政府要順應市場,為各類產權主體實施平等的法律保護、提供無歧視的公共服務、進行無差別的公共管理、履行有效的市場監管職能;在市場有缺陷的地方,政府要充分發揮作用,政府要彌補市場失靈。

市場經濟並非是完美無缺的,它畢竟是一種把外部強製減少至最低限度的一種機製,因而,單純的市場機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或缺陷,也就是存在著市場失靈。所謂“市場失靈”,是指由於市場機製本身的某些缺陷和外部條件的某種限製,而使得單純的市場機製無法把資源配置到最佳的狀態。如單純的市場調節會導致收入分配中的嚴重兩極分化並影響社會公平與穩定,市場不能自動地給社會提供充足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等。市場失靈的存在,決定了單純的市場調節難以保證資源配置的合理化,也難以保證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這就決定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作用的範圍和內容。也正是由於市場失靈的存在引起了政府幹預,因而,現代市場經濟國家都把市場失靈作為確立政府職能的基本前提。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有些經濟學家從市場失靈需要政府幹預的角度來定義公共服務,如Paul A.Grout和Margaret Stevens指出:“公共服務是指給公眾提供具有如下特征的任何一種服務:在這些服務的提供中存在著潛在的、嚴重的市場失靈,這說明了政府幹預的合理性,政府幹預的方式包括生產、資助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