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服務概論

第四節 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文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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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由孤、老、病、殘、幼、貧、困等人員組成的弱勢群體。學術界一般把弱勢群體分為兩類:生理性弱勢群體和社會性弱勢群體。前者因為明顯的生理原因如年齡、性別歧視、疾病等淪為弱勢群體,如老人、兒童、婦女、殘疾人等;後者則基本上是社會原因造成的,如難民、外來移民,由於經濟結構、社會轉型、受教育機會不均等原因帶來社會分層、人群分化而產生的低收入人群。顯然,由於自然和社會的原因,任何國家、任何社會都不可能拉平所有經濟利益差異、消滅一切社會差別,消除弱勢群體的存在。但是,基於對人權保護和人人平等原則的尊重,創造條件,保護弱勢群體享有公平機會和平等乃至更豐厚的社會福利,以改善弱勢群體生存狀態,是伸張公平正義、保障民生幸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也是經濟社會發展質量的重要表征和國家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在諸多的國際人權公約,如《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國際權利公約》《殘廢者權利宣言》《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宣言》中,也都對保護弱勢群體的基本人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事實上,以適度的政策傾斜來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當然,由於國家財政實力及其他公共資源限製等原因,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需要根據公共需求的輕重緩急,確立重點人群和先後順序。

由於文化的特殊作用,對於社會弱勢群體而言,保障其文化權益保障,不僅可以維護其基本尊嚴(或體麵),提高其生存幸福感,更有助於他們提高素質,走出生存困境,擺脫弱勢地位,獲得進一步發展的空間,因此,文化權益的保障對弱勢群體尤其具有重要意義。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我國一貫強調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近年來,隨著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步伐的推進,弱勢群體文化權益保護力度更是大大加強。本節即結合我國國情,就現階段特別需要加強的農民、農民工、殘疾人、未成年人、城市低收入人群等幾大群體的文化權益保護問題進行討論。考慮到老年人、婦女的文化權益保障問題,隨著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在全國的實施,基本公共文化消費已經實現了“零門檻”,老年人、婦女實際上也已經成為目前城鄉公共文化服務的主要受眾,文化權益保護的通道較為順暢,本節不作專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