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建設

第二節 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標準的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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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標準的製定原則

1.統籌安排,保障底線

標準要體現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的同一性,在加強內容引導、協調推進方麵做出規定。堅持機會均等、起點公平,維護公民的基本文化權益,切實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文化發展機會,努力縮小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在區域間、城鄉間、群體間的差距。

2.需求導向,因地製宜

製定標準的依據是廣大群眾的公共文化服務需求和各地公共文化部門的服務能力。從國情、省情出發,依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政府財政支持能力,製定科學合理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明確各級政府保障責任。國家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由中央有關部門製定發布,經濟發達地區可以適當提高,短時間內難以達到相關標準的省份,可以借助財政轉移支付製度保障其實現。

3.公開透明,簡單易行

公共文化服務標準是麵向公眾的服務承諾,在製定過程中應廣泛征求意見,發布後要廣泛宣傳,提高公共文化服務的公眾滿意度。同時,為了便於政府及公共文化部門根據標準開展服務,便於公眾參與監督服務,標準內容應做到簡潔明了,便於操作。

4.提升效能,完善監督

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製定標準要試點驗證,讓最佳的操作規範能接受實踐檢驗並不斷改善。標準製定應該考慮便於工作實施時效能的提升,提高資金、設施、人力、物力的使用效率。同時,建立對標準執行的考核評估體係,確保標準體係在實際工作中發揮作用。

二、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標準的內容

當前公共文化服務發展的關鍵是確定服務的優先順序和重點領域,其基本依據在於社會需求、服務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標準主要分為基本服務項目和內容、基本設施、經費和人員保障三大類,指標細化、文字簡明、語言通俗,便於群眾閱讀理解,同時也便於地方各級政府和部門明確自身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