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標準的概念
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標準是體現基本權益、政府職責、地方特色以及未來發展方向的標準,內容涵蓋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及布局基本標準、產品及資源配置基本標準、人員配備和經費投入基本標準等。
二、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標準的目標
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標準的目標是實現均等化。我國東部、中部和西部的文化發展失衡問題十分突出,尤其是地區間公共文化的投入差異非常明顯。因此有必要通過劃定國家基本保障標準,來“熨平”地區間的差異鴻溝。此外,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及社會階層的分化,需要對外來務工群體加大文化扶助力度,確保其都能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進而實現人群均等。還有,我國長期受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影響,城鄉基本公共服務依然存在較大差距,也需要通過設定基本保障標準和創新服務方式推進城鄉間的均等。
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標準的核心
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標準的核心是起點均等。作為現代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文化權利的出現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體現,社會成員公平享有文化權利、使用文化資源、享受文化服務是和諧社會的重要標誌。如果把均等化分為起點、過程、結果三部分,那麽保障標準強調的是起點均等,也就是人人享有相同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機會。《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係“十二五”規劃》明確指出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全體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獲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其核心是機會均等,而不是簡單的平均化和無差異化。”對於政府而言,其職責便是通過出台和實施保障標準,促成全體公民能夠公平均等地享受公共文化服務,並借由機會的均等保證起點的公平。必須指出的是,文化消費是一種選擇性消費,保障標準並非指向每個公民最終享有公共文化服務“量”和“質”的平均,保障標準並不排斥文化享有的自由選擇和多樣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