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建設

附錄5-1 文化部辦公廳關於推行使用“中國文化誌願者”標識和“文化誌願者注冊服務證”有關事宜的通知

字體:16+-

辦公共函〔2014〕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本部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廣泛開展誌願服務”、“支持和發展誌願服務組織”的要求,推動文化誌願服務工作規範化,文化部於3月下旬發布了“中國文化誌願者”標識(發布內容見2014年3月26日中國文化報頭版)和“文化誌願者注冊服務證”式樣,並從2014年開始在“春雨工程”——全國文化誌願者邊疆行和“大地情深”——國家藝術院團誌願服務走基層兩項示範活動以及全國各地各類文化誌願者主題活動中推行使用,現就有關使用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中國文化誌願者”標識

(一)標識寓意

“中國文化誌願者”標識(簡稱標識)名為“綻放之時”,整體造型是一朵盛開的花朵,由5個變形的“文”字相互連接構成,融合了漢字、心形和中國結等元素,寓意文化誌願者心手相連,傳播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誌願精神,讓幸福之花綻放在祖國的每一個角落。

(二)使用方法

在符合《“中國文化誌願者”標識使用技術規範》(見附件)的前提下,各地文化誌願服務機構可將機構名稱與標識進行組合設計,應用於機構網站、牌匾、旗幟等標誌性位置;可將標識應用於日常開展的活動中,包括獎牌、證書、服飾、胸章、文件資料、紀念品及宣傳品等。

(三)推行要求

1.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在標識推行使用過程中要主動維護其莊重性和嚴肅性。

2.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及公共文化機構要結合本單位宣傳工作計劃廣泛開展有關宣傳活動,弘揚標識內涵精神,形成有利於標識推廣使用的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