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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5-2 文化誌願服務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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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30105/T3—2015

(杭州市拱墅區質量技術監督局2014年10月8日發布,2014年11月8日實施)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文化誌願服務管理的術語和定義、管理組織、文化誌願者、文化誌願服務活動、管理要求、服務評價。

本規範適用於拱墅區文化誌願服務的管理。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DB 3301/T 0138—2015 誌願服務組織管理規範

杭州市人大常務會(2003年)第17號公告 杭州市誌願服務條例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規範。

文化誌願者

經文化誌願服務組織注冊登記,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資源自願參加文化誌願服務組織安排的公益文化活動,無償為社會提供非營利性、非職業化的公共文化服務的人。

文化團體誌願者

經文化誌願服務組織登記,誌願為基層群眾文化發展繁榮提供無償服務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和社會組織。

文化誌願服務

是指文化誌願者及其組織自願、無償地從事公共文化服務,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誌願服務行為。

文化誌願服務組織

是指從事文化誌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

管理組織

總則

文化誌願服務組織實行分級組建、分類管理和使用,倡導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自我發展。區、街道設置文化誌願服務管理組織,對文化誌願服務活動進行管理。

管理職責

區文化誌願服務組織

區文化誌願服務組織應履行以下職責:

製訂文化誌願服務活動規劃以及計劃;

開展文化誌願者招募、審核、登記、注冊、發證、建檔、考核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