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建設

第二節 文化館標準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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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館的建設標準

隨著目前我國文化事業發展越來越快,對文化館服務體係進行改革和創新,需要從整體來看,將文化館服務體係建立成一個係統化、科學化、規範化的管理體係。

1.《文化館建設用地指標》

為加強公共文化設施標準建設,文化部組織開展了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建設用地指標和建設標準的編製工作。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文化部共同批準發布的《文化館建設用地指標》於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文化館建設用地指標》為《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配套規範,有助於進一步提高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指標主要體現了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一是確立了根據服務人口確定建設規模的原則,使公共文化設施的規模大小不再完全取決於行政級別,而主要服從於服務人口;二是將居住半年以上的暫住人口納入服務人口計算範圍,充分保障了進城務工人員等流動人口的文化權益;三是通過對步行、騎車、公共交通等出行時間的測算,對文化設施的服務半徑提出了具體要求;四是為了保障公共文化設施用地不被蠶食,提出公共文化設施確需異地新建時,應不改變原館址的公益性文化設施性質,使原址得以作為公共文化設施繼續為公眾提供文化服務。

2.《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標準》

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2008年建設標準編製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8〕328號)要求,由文化部組織編製的《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標準》,經有關部門會審後批準發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該建設標準內容包括總則,建設規模、項目構成與選址,建築麵積指標,建築標準與建築設備,適用於政府在鄉鎮一級行政單位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鄉鎮綜合文化站,是編製、審批鄉鎮文化站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重要依據,也是審查項目初步設計和全建設過程的尺度。該指標明確提出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建設用地麵積應能保障其房屋建築和室外活動場地的需要,綠化率和停車場麵積應符合當地主管部門的相關控製指標要求(見表4-2)。《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標準》以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務體係為目標,充分體現公共文化服務“以人為本”“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原則,為進一步構建覆蓋全社會的普遍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奠定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