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購製度不夠完善
政府采購在我國實施時間不長,相關法律、法規、製度不夠完善,這導致高校在實施政府采購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近幾年來,國家有關部門也在對政府采購法律體係進行不斷修改和完善,但仍然有一些相關的製度尚未出台。有些高校在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等的框架下,結合高校自身的采購工作實際,製定了全方位、多層次的製度體係,出台了采購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在采購管理過程中,這些製度起到了綱領性的作用,減少了采購過程的人為因素,增加了采購管理的透明度,加強了風險管控,提高了采購效率和質量。但有些高校采購製度不健全,尤其缺乏具有指導性、實用性、可操作性強的采購製度體係,導致高校相關部門在政府采購的具體執行中,遇到很多實際問題而無法得到有效解決。
(二)采購預算不夠嚴謹
采購預算是高校實施采購的依據。一些高校采購計劃粗糙,采購需求編製沒有經過充分的市場調研,沒有做到根據用途確定需求的類型,根據實際需求選擇功能。高校采購資金來源多樣,很多科研經費或者財政撥款到年底如有結餘會麵臨清零的情形,從而年終臨時用錢、突擊采購的現象嚴重,導致預算編製缺乏科學性和準確性,與采購執行脫節。
(三)采購流程不夠規範
無論采用何種政府采購方式,都應當合法合規地執行相應的政府采購程序。有的高校缺乏政府采購的規章製度、管理辦法,政府采購工作無章可循;有的高校隨意采購,濫用采購方式,沒有按照采購預算及采購項目的類型、特點選擇合適的采購方式;還有的高校缺乏專業人員,采購文件編製質量不高,采購活動組織不嚴謹,評審專家存在“專家不專”“專家不足”等問題,從而導致采購質量不佳,大大影響了政府采購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