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方以智心性論研究

三、“公性在獨性中”——“公性”與“獨性”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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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性在獨性中”是方以智論性的顯著特點和最著力處。在論道氣關係時,他常用“一多相貫”、“一在二中”來說明道氣之間“不離”、“不落”之關係。於穆不已之天道“流注”於個體以為性(“公性”),性與天道同為創生之神,二者同質異名。“公性”是絕對的“一”,是“獨性”之所以然者;“獨性”各殊,是“生後之氣質”,故為“多”,亦是氣。所以,在方以智看來,“一在二中”這種道器之間的關係,同樣適用於“公性”與“獨性”。

(一)“性命不可一”與“性命之不可二”

先看方以智論“公性”與“氣”(命)的關係,他說:

不待生而存,不隨死而亡者,性體也。此性命不可一者也。命以氣言,終無氣外。理為氣之所依,性以理言,終無理外。氣為理之所托,如波**水,全水在波,如水成波,全波是水。此性命之不可二者也。四端之心,盡乃能知性,而知性即所以知天。彼求知天於陰陽之說者,外矣。幾希之心存,是為養性,而養性即所以事天。彼求事於主宰之帝者,疏矣。知所謂性,而存心以敦其養,善養其性,而盡心以成其知。……孔子之言相近,以其受變於氣之分數言之也。孟子之道性善,以其不受變於氣之本體言之也。程子之言生之謂性,豈告子之生之謂性乎?告子混氣於性而執其生,如謂影是月。後儒外氣於性而執其理,如謂水非水。然告子之執,斷不可恃,而後儒之執不嫌於晰,何也?何以緣所遺者,立心之名於緣外,獨不可以氣所聽者,聳理之名於氣外乎?此明於孟子之不謂,以明子思之謂也。[94]

上述總論“公性”與“命”(其實是“氣”)之關係。先疏理上述“性命不可一”之意。方以智先以“不待生而存,不隨死而亡者,性體也”說明“性體”的絕對性與永恒性,以顯其至尊地位。“命以氣言”,此“命”當為氣命、偶命,而非天命,它沒有必然如此而不如彼的理由,非由性體或天道所貞定的價值性命,張載亦有此論,如他說:“故論死生則曰‘有命’,以言其氣也。”[95]“性以理言”,這是理學家所共許者,又名“義理之性”,方以智名之“公性”,其實一也。與理學家一樣,方以智言道、理、神、虛、神或太極,其目的皆結穴於此“性體”,它是彰顯道德主體的超越根據。人人完具此體,不隨君子、小人之氣質之別而有異,此即上述“孟子之道性善,以其不受變於氣之本體言之也”。本體之善雖同,但是,實踐上的善,表現卻不盡相同,這不單純是天命之事,畢竟英雄之氣分數多,上述方以智謂“孔子之言相近,以其受變於氣之分數言之也”即是。程明道曰:“義理與客氣常相勝,又看消長分數多少,為君子小人之別。”[96]盡管人人完具此永恒、普遍之“公性”,但在道德實踐上之表現,卻“受變於氣之分數”,因此有君子與小人之別。聖人通體是德,全氣是神,不誘於氣,故曰“聖體”,實為“性體”或“道體”;小人反之,隻求軀殼之欲,順自然之氣質,淹沒了孟子所謂“悅我心”者,顏元說:“世間人隻為‘溫飽’二字,耽擱了多少英雄,埋沒了多少人品!夫子就此地掃興他一場,直令膏粱子弟、肥馬輕裘者無立身處,衣敝縕袍不恥,隻是‘誌’好。”[97]意即,先要做個人,立其大本,才有英雄經世之用,此之謂“先立乎其大者,則其小者弗能奪也。”(《孟子·告子上》)若隻是奮個人之自然生命強度,全在氣中橫衝直撞、滾來滾去,則非立體致用之英雄,最終順自然律而萎靡,此之謂“趙孟之所貴,趙孟能賤之”(《孟子·告子上》)。故方以智謂“告子之執,斷不可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