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翻譯文學導論

三、“翻譯文學”與“外國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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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長期以來,“翻譯文學”是被視為“外國文學”的。這種觀念處處有所表現。例如,在出版方麵,北京有一家專門的出版社,名稱為“外國文學出版社”,而它出版的全都是翻譯家的翻譯文學;《全國總書目》中把我國出版的翻譯文學作品歸在“外國文學”的名目之下;在許多書店的書架上,寫明“外國文學”的那些專架上擺放的,並不是從外國引進的原本的外國文學版本作品,而是我們的翻譯文學作品;由國家新聞出版署設立至今已進行了六屆的“全國優秀外國文學圖書獎”及“國家圖書獎”的“外國文學類”,實際上獎勵的是“翻譯文學”而非“外國文學”。在大學中文係或文學院的課程中,有一門重要的基礎必修課,一直被稱為“外國文學”或“外國文學史”,相關的教研室也長期被稱之為“外國文學教研室”,相關的教材也以《外國文學史》《外國文學簡編》之類為書名,可是實際上講授的內容卻不是外國文學,教師用中文講述,要求學生閱讀的也都是翻譯文學的文本。似這樣將“外國文學”與“翻譯文學”混為一談,已經造成了教學與研究上的許多不便乃至混亂。例如,大學中國語言文學專業的“外國文學”與外國語言文學專業的“外國文學”有什麽不同?設在中文專業的“外國文學”既然不屬於“中國文學”的範疇,那為什麽要開設這門課?實際上,即使這門課一直在開設著,人們也多認為這個“外國文學”不是核心課程,而是“邊緣課程”,因而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實際上,區分“翻譯文學”與“外國文學”的不同,並不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兩者的差異甚至一望可知——“外國文學”是外國作家用本民族的語言創作的主要供本民族讀者閱讀的作品文本,“翻譯文學”是翻譯家由原語轉換為譯語的主要供譯入語讀者群閱讀的文本——隻是在“翻譯文學”作為一種本體概念沒有確立的時候,人們隻能習慣性地將“來自外國的文學”或“譯自外國的文學”稱為“外國文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