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翻譯、翻譯文學與文學創作兩者的根本不同之一,是文學創作隻遵循自身的藝術規律,卻不受製於一個用來衡量其價值的固定的原則標準;文學翻譯和翻譯文學卻既要遵循翻譯藝術的規律,又要有指導翻譯實踐、並衡量自身價值的原則標準,而且兩者密切相關。盡管對原則標準是什麽、如何表述,並沒有絕對統一的認識,但大家仍然都承認應該有標準。而這個標準的根本參照物或最終依據就是原作或原文。如何真實地、藝術地使用譯文語言再現原文,是標準的旨歸。
談翻譯文學的原則標準之前,必須明確,我們談的是翻譯文學史上被大多數人普遍認可的原則標準,還是翻譯理論中可以拿出來供大家討論和爭鳴、沒有形成共識的東西。這兩種情況很不一樣。當代中國翻譯理論界對翻譯的標準問題討論不少。有人認可嚴複的“信達雅”作為原則標準,有人希望采用西方人提出的標準,有人提出了自己的標準,有人認為可以不管什麽標準不標準,有人提出翻譯的標準不必追求一致,可以“多元互補”。而這裏談的翻譯的原則標準,是中國翻譯文學史上被大多數人認可的翻譯——也包括翻譯文學——的原則標準,這就是由嚴複係統提出,並被後人不斷闡發和完善的“信達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