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有祿[1]
摘要: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的法律化直接影響良法之形成,並有礙善治之推行。其表現形態各異,形成原因包括不正當的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驅動、政治經濟體製機製的弊端、立法製度的缺陷、人大立法能力的不足及立法監督缺位等。破解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問題的措施應當包括全麵深化改革、完善立法體製、健全立法機製、重視立法程序、強化立法監督等。
關鍵詞:部門利益 地方保護主義 法律化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然而,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的法律化卻直接影響著良法之形成,並有礙善治之推行。為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突出強調,要“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製機製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問題在我國由來已久,但在黨中央的重要文件中如此予以強調,則尚屬首次。有鑒於此,本文擬在分析其表現形態和形成原因的基礎上,探究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問題的破解之道。
一、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的表現形態
(一)部門利益法律化的表現形態
部門利益法律化的表現形態在立法實踐和立法文本中表現各異,總體上可以歸納為“爭權逐利型”“擴權設限型”及“推諉卸責型”三種類型,以下分述之。
1.爭權逐利型
在絕大多數立法中都涉及行政主管部門的權力配置,而各種權力的背後往往有部門利益蘊含其中。因此,在立法過程中,不同行政主管部門對權力的歸屬和配置非常“在意”,尤其是對於審批權、發證權、管轄權、收費權、處罰權等能夠體現和強化自身管理職能、甚至直接帶來經濟利益的權力,極力予以爭取。尤其是在一些經濟立法中,不同部門之間圍繞上述權力,針鋒相對,“寸權不讓”,而且往往是“久爭難決”,無法協調,有時甚至因此而延緩了某些立法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