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風景[1]
在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法製建設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擔負著重要的職責,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但與此形成明顯反差的是,理論界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學術研究極為薄弱。不誇張地說,對該問題做深入細致的研究,可以填補理論空白,進而推動實踐創新及相關法律製度變革。(1)貫徹實施新《立法法》。2015年修改後《立法法》明確規定,發揮人大和常委會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健全由人大來主導開展立法工作的機製,采用多種方式對此進行了完善和補充。充分發揮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職能,有助於發揮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國家立法中的主導作用,保證全國性立法準確反映廣大人民意誌,將新《立法法》相關規定落到實處。(2)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行使國家立法的主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是全國人大常設機關的“掌門人”。明確界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權力界限,保證其依法充分行使職權,有助於提高立法工作的效率和質量。(3)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習近平指出:“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支撐中國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製度。新形勢下,我們要毫不動搖堅持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也要與時俱進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2]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製度,是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體現社會主義國家性質、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保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好製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主要領導人,對其職權予以準確把握與界定,有助於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