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治中國建設與法律體係完善

中國法律規範體係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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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玉軍[1]

法律規範體係是第一個一級指標,考察我國現有的法律規範是否達到了完備、科學、民主的程度。它包括立法完備性、立法科學性和立法民主性三個二級指標,它們是評估我國法律規範的三個重要標準。其中立法完備性是法律規範體係是否完備的表現形式,是對法律規範體係形式的要求,立法科學性是對立法內容的要求,立法民主性是對立法過程的要求。

立法完備性指標。立法完備性是衡量法治體係有法可依程度的指標,通過法律體係完備性和立法機製完善性兩個三級指標衡量,即考察在實體層麵我國的法律體係是否完備,在程序層麵我國的立法機製是否完善。

法律體係完備性指標考察我國現有的法律規範在多大程度上實現了有法可依,以及在哪些方麵還存在著法律空白。具體而言,就是從專家角度,考察法律體係各個部門憲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環境法、程序法等的完備程度、有法可依的程度;從執業者的角度,考察在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服務過程中有法可依的程度;從公眾角度,考察法律是否存在該管的不管或法律管得太寬的問題。

立法機製完善性指標考察我國現有的立法機製是否能夠保證法律的立改廢釋與社會的發展變化相適應。核心內容有兩項:立法機製製定、修改、廢除、解釋機製的完善程度;是否能隨著社會關係的變化而適時變化。

立法科學性指標。立法科學性反映立法符合實際的程度,包括立法符合實際程度和立法合理公正程度兩個三級指標,即考察我國的立法工作在實體層麵是否符合社會實際,在程序層麵是否合理公正。

立法符合實際程度指標反映立法在多大程度上與社會實際相符。

立法合理公正程度指標反映立法是否公正、合理,與人們的公正觀念在多大程度上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