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治中國建設與法律體係完善

注重法律形式研究,全麵揭示古代法律體係和法製的麵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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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一凡[1]

近三十年來,中國法律史研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進展,研究領域不斷拓寬,在許多方麵實現了可喜的學術突破。已取得的學術成果表明,當代中國學者在發展、完善法律史學前進的道路上邁出了堅實的一大步,但還不能說已經比較全麵地揭示了古代法製的麵貌。要科學地闡述中國法律發展史,還有很多新的領域、更多的重大課題需要繼續探索。以古代立法研究而言,時至今日,對於各代的立法形式及立法成果大多未進行探討,以各種法律形式製定的行政、經濟、軍政、民事、文化、教育諸方麵的法律法規大多還未進行研究,關於古代地方立法形式及立法成果的探索也是剛剛開始,人們對於中國古代法律體係的認識仍若明若暗。古代立法研究之所以會出現諸多缺憾,從根本上講,是與人們對古代的法律形式缺乏全麵、清晰的認識有關。

中國古代法律形式具有體現和區分法律的產生方式、效力等級和法律地位的功能,曆朝的法律、法規、法令都是運用一定的法律形式製定和頒布的。要全麵揭示古代法製的麵貌,必須了解古代的法律體係和基本立法成果,而要做到這一點,又必須清楚各代法律形式的種類、內涵和作用。以清代法律史研究為例,古代中國多數王朝的法律形式比較繁雜,清代是為數不多的法律形式相對簡明的朝代之一。目前學界從事清代法史研究的人員較多,出版的成果也很多。然而,到目前為止,人們對於清代法律體係的理解仍比較模糊。比如,《大清會典》的性質和功能是什麽?它與《大清律》是何關係?清代條例、則例、事例的內涵是什麽,它們的功能有何不同?清代的成案是否具有判例性質?省例是不是一種法律形式?地方立法有哪些形式?如此等等。如果對這些關係到如何認識清代立法狀況的基本問題還不完全明了,就很難全麵闡述清代法製的麵貌。有的學者說,準確地區分和把握古代法律形式,是今人打開傳統法律寶庫之門的鑰匙。這一看法是很有見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