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海年[1]
“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係:理論創新與實踐挑戰”,論題很大,很有意義。不過,實踐證明,理論創新不易,應對實踐中的挑戰更加困難。此論題關係黨和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大局。鑒於其涉及麵很寬,限於個人的視野和理論水平,我隻能談幾點看法。
一、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係要直麵存在的問題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製定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1954年製定了第一部憲法。至今已六十多年,憲法幾經重定和修正。回顧半個多世紀的憲法發展曆程,可以說,1982年現行憲法製定之前,憲法基本上沒得到認真對待,更談不上建立完善的法律體係。從20世紀50年代後期到“**”,憲法確立的原則還遭到肆意破壞,實踐中釀成了嚴重後果。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解放思想、改革開放,黨和人民對曆史進行了深刻反思。法學界對於國家治理“權大還是法大”“人治還是法治”進行了廣泛辯論。理論上達成的共識為黨和國家製定政策、法律提供了有力支撐。理論和實踐發展驅動著曆史的腳步。1997年,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立為治國方略,199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憲法修正案將其載入憲法,確立為憲法原則。至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在理論上、政治上、法律上得到充分肯定,之後依據憲法製定了一係列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2011年宣布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係。
現在的問題是,在什麽意義上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對此有清楚認識,才能明確進一步完善的方向和重點。
首先,關於我們的憲法,1982年憲法經4次修正,應該說是較為完善的。但從十八大之後加大反腐力度揭露出的形形色色問題看,監督的確存在問題。黨內監督已經加強並擬進一步加強。憲法監督呢,要不要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規定違憲審查和違法審查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