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治中國建設與法律體係完善

養老立法的文化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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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丹[1]

摘要:傳統孝道體現了愛的自然情感、孝悌的家庭倫理和法律道德化的特點。現行養老立法應該吸取傳統孝道的積極價值,關注情感、家庭以及道德等非製度因素。“常回家看看”入法凸顯了法律對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關注,體現了法亦有情,但光有這一條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我們從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整體、係統的角度來構思我國的養老立法。養老立法應該兼具社會法與家庭法的屬性;養老立法可以以權利激勵為導向;養老立法還應該注意與其他領域立法的協調、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的銜接以及立法與司法的銜接。

關鍵詞:養老 贍養 敬養 孝道

2013年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8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這一規定被大家通俗地理解為“常回家看看”。由於該條款缺乏可操作性,且實施效果不佳,[2]出台後就備受質疑。然而,筆者卻認為,“常回家看看”入法是立法對老年人精神贍養問題的回應,凸顯了我國法律關注老年人精神需求的立場,是立法人性化的體現。但是,僅僅有這個條款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在尊重中國孝道傳統,精準把握現行養老立法主要問題的前提下,來完善我國的養老法律體係。故此,本文將從曆史和文化的角度,重點分析養老製度中所涉及的個人情感、家庭倫理和社會道德等因素,通過剖析現行養老製度與非正式製度之間的衝突與共生的複雜關係,來探究當下養老立法的精神贍養之道,以期對完善我國養老立法有所裨益。

一、養老立法如何麵對情感:物質供給抑或精神贍養

(一)以物質供養為核心的養老立法

我國當前相關養老立法、政策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物質贍養方麵。如《憲法》第4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時候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社會保險法》第2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製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2款規定:“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婚姻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夫妻雙方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第21條第3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國務院製定的《國務院關於加強養老服務業的若幹意見》《全麵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等公共政策則是從養老方式、城鄉養老資源的統籌、養老與醫療、保險、家政、健身等產業的互動發展幾個方麵來規範我國的養老事業和發展我國的養老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