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守革[1]
摘要:行政程序法是現代國家規範行政權力運作與行使的基本法,行政法難以法典化並不意味著行政程序不能法典化,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已經製定出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是社會主義法治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標準配置。實現依法治國的總目標,需要製定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作為動力和支撐。
關鍵詞:法治體係 法治國家 行政法法典化 行政程序法
如果你是一位統領,要聆聽申訴者的話語,勿要阻止申訴之人以便其盡傾衷腸,吐露意願。一位怨憤者希望道出心聲,這比其贏得一場紛爭更為重要。有人會拒斷申訴,人們要問,他為何如此呢?雖非所有申訴皆屬真實,然傾聽耳聞卻可慰人心懷。
——古埃及第六王朝格言[2]
引言
2015年8月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經調整後公布。此次調整將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的立法項目增加列入立法規劃。通過修改立法規劃更好地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此次調整公布後的立法規劃共列入三類立法項目(102件):第一類項目是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76件);第二類項目是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26件);第三類項目是立法條件尚不完全具備、需要繼續研究論證的立法項目。在第三類項目中,就提到了“行政程序方麵的立法項目”其屬於需要繼續研究論證的項目。因此,繼續加強對我國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研究刻不容緩。
法治國家最重要的指標之一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最重要的指標之一是行政主體行使職權在程序上有法可依,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遵循和符合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正當法律程序。在法製健全或比較健全的國家或地區,通常都有比較完善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典化是當今世界各國或地區行政程序立法的發展趨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