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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法修訂與文化遺產法律體係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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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雲霞 汪益 張蕊[1]

《文物保護法》作為我國文化領域內的第一部法律,自1982年頒布實施以來,為提升全社會文物保護的積極性和依法保護文物的意識發揮了重要作用。可以說,沒有文物保護法三十多年來的保駕護航,就不會有我國文物事業今天所取得的輝煌成就。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文物工作從理念、對象到方式、方法,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麵臨重要機遇的同時也麵臨著諸多挑戰。2012年4—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文物保護法》執法檢查,提出了將修訂《文物保護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建議。2015年12月28日,《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由國務院法製辦正式對外公布並征求多方意見。那麽,此次修訂中所關注的重點都有哪些呢?未來《文物保護法》的發展方向又會是怎樣的呢?

一、《文物保護法》的修訂背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通過立法的方式逐漸加強了中華民族優秀曆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力度。依據憲法,我國先後製定了《文物保護法》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兩部基本法律,並以此為中心進一步製定了《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長城保護條例》《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博物館條例》《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等行政法規,《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以及眾多地方性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效力等級分明、內容豐富,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遺產法律體係。但不可否認的是,作為受憲法保護的文化權益的集中表現,文化遺產法律體係卻存在著基本法律偏少、效力層級偏低等以及同其他法律體係、法律部門銜接不夠,甚至相互衝突等的不盡完善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