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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發展理念與環境立法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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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效 丁霖[1]

摘要:綠色發展理念以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係為核心,正是可持續發展觀的當代化、具體化和中國化。綠色發展理念將環境保護優先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前提,同時把環境保護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內生動力。綠色發展理念在我國環境立法中經曆了萌芽、起步、發展和繁榮的探索,最終以新《環境保護法》立法目的、國家戰略、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策略、基本原則、若幹製度和違法責任所構成的新型立法模式為實踐。以綠色發展理念為指導,對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關係進行立法調整的新模式,符合發展中國家環境立法的發展趨勢。

關鍵詞:綠色發展理念 經濟社會發展 環境保護 環境立法創新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將綠色發展作為我國核心發展理念之一。現階段,經濟建設與生態(環境)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資源緊缺、環境汙染、生態失衡等一係列問題成為製約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2]而綠色發展理念則為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指導思想,指明了平衡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關係的方向。在提倡依法治國以及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新時期,環境問題的治理、生態文明的建設都離不開綠色發展理念。那麽綠色發展理念將如何指導我國環境立法,環境立法該如何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本文擬討論之。

一、綠色發展理念的形成與發展

筆者認為,綠色發展理念是在“可持續發展”思想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以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關係為核心的一種新型發展思想。綠色發展理念是對可持續發展觀的繼承和發展,是可持續發展觀的當代化、具體化和中國化。

綠色發展理念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思想基礎,是當代語境下的可持續發展觀。1987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其所發表的《我們共同的未來》中首次提出了“可持續發展”,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3]可持續發展為人們提供了一條環境上合理、經濟上可行的發展道路,讓人類可以持續進步到遙遠的未來。在環境汙染、生態破壞、化石能源枯竭,而城市不斷擴張、對能源資源需求越來越大的今天,綠色發展理念的出現,有利於我們在環境與經濟雙重壓力之下尋求可持續發展之路。[4]因此,可以說,綠色發展理念是解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衝突問題的思想智慧在當代的突出體現,是當代語境下的可持續發展觀。